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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1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69號原 告 趙亦翎上列原告與被告趙梓宜、陳宥汝即陳細春、趙梓妤即趙立雯、趙耘冉即趙琳、趙梓言即趙子寧間就被繼承人趙明亮之遺產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係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係以原告主張其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即依原告起訴時之遺產總價額,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趙明亮之遺產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211,544元,再以原告之應繼分比例6分之1計算,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定為701,924元(價額及計算詳如附表),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43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4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正昌附表: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趙明亮之遺產編號 種類 遺產明細 遺產價額 備註 1 土地 南投縣○里鄉○○段 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全) 3,052,576元 依原告所提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2 房屋 南投縣○里鄉○○村○○路000號(應有部分:全) 656,800元 原告主張非被繼承人遺產 3 土地 南投縣○里鄉○○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 21403/107014) 160,522元 依原告所提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4 土地 南投縣○里鄉○○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85611/107014) 642,082元 5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水里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1,979元 6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宜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128元 7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水里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252元 8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水里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242,303元 9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水里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11,062元 10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00) 21,773元 11 存款 臺中商業銀行竹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7元 12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水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40,764元 13 存款 南投縣水里鄉農會信用部(帳戶:00000000000000) 854元 14 股票 彰化銀行台中分公司統一(211股) 17,386元 15 股票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220股) 18,128元 16 股票 彰化銀行台中分公司寶祥建設(8,473股) 0 17 股票 彰化銀行台中分公司凱基金(6股) 108元 18 保險 國華人壽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保單號碼:J0000000) 939元 19 保險 國華人壽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保單號碼:J0000000) 681元 原告主張分割被繼承人趙明亮遺產可得之利益為701,924元(計算式:原告主張上開編號1、編號3至編號19被繼承人趙明亮之遺產總價額4,211,544元原告應繼分1/6=701,924元,四捨五入至整數)。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