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11號原 告 簡換訴訟代理人 洪主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簡金泉、林瑞標、林招治、簡月美、簡阿娥、陳宜欣、林志雲間就被繼承人林祿之遺產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2,86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㈠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項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842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
人林祿之遺產,係屬財產權訴訟,揆諸前揭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就被繼承人林祿全部遺產之應繼分比例定之。又本件按原告之主張,被繼承人林祿全部遺產之價值共計174,806,997元,以原告應繼分1/8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爲21,850,875元(計算式:174,806,997×1/8=21,850,87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至整數)。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1,850,87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2,868元。
㈢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提出原告委任洪主雯律師為本件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正本」。
㈡請確認被繼承人所遺門牌號碼南投縣○○鎮○○路○段000號、同
鎮博愛街1160之1號、同鎮中興路408號是否為未保存登記建物?如是,請逕向地方稅務局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後,提出房屋最新房屋稅籍證明,或已辦妥繼承登記,納稅義務人變更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之證明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