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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30號聲 請 人 劉詩紜代 理 人 周玉蘭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輔助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聲請改定受輔助宣告之人劉蕭月嬌、劉國基、劉國興之輔助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丁類家事事件,且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下同)4,500元(計算式:1,500元3人=4,5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4,5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受輔助宣告之人劉蕭月嬌、劉國基、劉國興各自之親屬系統

表,及系統表上所載其等父母、配偶、「全部」兄弟姊妹、子女、孫子女之戶籍謄本,若死亡亦應提出除戶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㈡受輔助宣告之人劉蕭月嬌、劉國基、劉國興尚存之最近親屬

(包含所有兄弟姐妹、子女、成年孫子女)本人出具同意改定由聲請人擔任劉蕭月嬌、劉國基、劉國興之輔助人之同意書;如無法提出,應敘明理由。

㈢受輔助宣告之人劉蕭月嬌、劉國基、劉國興同意由聲請人擔任輔助人之同意書。

㈣受輔助宣告之人劉蕭月嬌、劉國基、劉國興之財產清冊、最新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