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31號聲 請 人 蘇益豐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丁類家事事件,且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1,5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
㈠本件欲聲請鑑定之醫療院所為何(可參考司法院監護輔助宣
告鑑定人(機關)參考名冊)?㈡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洪萊琇以前之生活狀況?主要共同生活者
為何人?共同生活情形如何?㈢目前照顧應受監護宣告洪萊琇之人生活起居之人為何人?照
顧情形如何?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洪萊琇是否有存款、保險金或領有社會補
助?如有,數額為何?㈤管理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洪萊琇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形如
何?㈥聲請人之職業、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如何?㈦聲請人與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洪萊琇互動情形如何?㈧推舉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與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洪萊琇具體
之親屬關係為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