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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37號聲 請 人 吳明達代 理 人 盧兆民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受輔助宣告人吳萬來變更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丁類家事事件,且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1,5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完整記載受輔助宣告人吳萬來之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姊妹姓名之「親屬系統表」,及提出受輔助宣告人吳萬來及其前開親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如已死亡請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