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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85號聲 請 人 A004上列聲請人聲請另行選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屬非財產權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1,5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聲請人於家事聲請狀中記載其聲請事項為「改定○○○為未成

年人○○○之監護人並指定○○○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未具體明確。應具狀補正完整且具體之聲明(例如:另行選定「A004」為未成年人「A02」、「A03」之監護人;並指定何人(應具體填載其姓名)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㈡未成年人A02、A03之四親等親屬系統表(應完整記載該等全部親屬存、歿狀況)。

㈢上開親屬系統表內全部親屬之最新戶籍謄本(若已死亡,應

提出除戶謄本,均須正本,且記事欄均勿省略),如聲請狀已附,可免重複提出。

㈣說明指定何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監護人不得同時擔

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說明該人選與未成年人A02、A03之關係、互動情形及適任之原因,及提出該人選之戶籍謄本及其親自出具願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應由本人親自簽名蓋章)。

三、聲請人另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

㈠未成年人A02、A03之生活狀況?主要共同生活者為何人?目

前照顧未成年人A02、A03生活起居之人為何人?照顧情形如何?聲請人與未成年人A02、A03互動情形如何?㈡未成年人A02、A03是否曾表示希望由何人監護?㈢未成年人A02、A03是否有存款或領有社會補助?如有,數額

為何?㈣管理未成年人A02、A03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形如何?㈤聲請人之職業、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如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