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86號聲 請 人 A04上列聲請人聲請另行選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屬非財產權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1,5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未成年人A01之四親等親屬系統表(應完整記載該等全部親屬存、歿狀況)。
㈡上開親屬系統表內全部親屬之最新戶籍謄本,若死亡亦應提出除戶謄本(須正本,且記事欄均勿省略)。
㈢未成年人A01之財產清冊(內容應詳實填載)、最新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證明。
㈣建議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人選A03親自出具之願任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人之「同意書」。
三、聲請人另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
㈠未成年人A01之母李安妮有何不適任親權人之處?㈡未成年人A01以前之生活狀況?主要共同生活者為何人?共同
生活情形如何?㈢未成年人A01目前之生活狀況如何?目前照顧未成年人A01生
活起居之人為誰?照顧情形如何?㈣未成年人A01是否有存款或領有社會補助?如有,數額為何?㈤管理未成年人A01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形如何?㈥聲請人之職業、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如何?與未成年人A01互
動情形如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