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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88 年訴字第 4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三九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謝勝隆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專利權權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十 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 法 官 劉邦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六 日~B 書記官 梁懿慧

裁判日期:2000-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