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三九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謝勝隆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專利權權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十 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 法 官 劉邦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六 日~B 書記官 梁懿慧裁判案由:給付專利權權利金裁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0-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