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家訴字第一八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分配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 法 官 黃綵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B 書記官裁判案由:分配遺產裁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