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家訴字第二七號
原 告 甲○○法定代理人 黃雙寶右當事人與被告甲○○間確認親子關係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 法 官 林永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 書記官 林國榮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