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家訴字第三號
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律師
黃怡瑜 住被 告 甲○○ 住台北市○○區○○路四段五八巷二八弄九號
乙○○ 住右當事人間確認父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係確認父子關係不存在,並非民事訴訟法第九編第二章親子關係事件,而係一般確認訴訟事件,原告主張確認之對象即被告乙○○住所地係在台南市○區○○路○○○巷○○○號,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宗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林雅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