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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89 年家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家訴字第四號

原 告 丙○兼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律師複 代理人 黃怡瑜律師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父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 法 官 劉邦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高建民

裁判日期:200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