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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89 年補字第 2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七六號

原 告 丁○○

乙○○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朱文財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確認通行地役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九條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需役地所增價額為準(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台抗字第三五五號判例參照),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九 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林秋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高麗淇

裁判日期:2000-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