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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106 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號

原 告 丙○○被 告 惠和醫院法定代理人 乙○○

林蕙姿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帳目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下午二時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又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伍佰伍拾捌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叁拾肆萬捌仟玖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肆萬叁仟肆佰玖拾叁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叁萬陸仟伍佰伍拾捌元,尚不足新臺幣壹拾萬零陸仟玖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 法 官 劉邦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 日~B 書記官 鄭智文

裁判案由:清算帳目
裁判日期:2002-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