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四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丙○○送達代收人 丙○○被 告 甲○○
送達處樓之二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承攬之工作即係附於被告之不動產上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四 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 法 官 林秋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四 日~B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