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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四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丙○○送達代收人 丙○○被 告 甲○○

送達處樓之二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承攬之工作即係附於被告之不動產上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四 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 法 官 林秋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四 日~B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0-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