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九號
原 告 甲○○被 告 南投縣草屯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方鴻枝律師被 告 中聚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土城市○○路八之一號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縣土城市○○路○○○號六樓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減少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 法 官 劉邦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B 書記官 梁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