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六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 丁○○ 住送達代收人 甲○○ 住被 告 丙○○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交還貨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為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 法 官 黃 益 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B 書記官裁判案由:交還貨車等裁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0-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