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賴思達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裁定命在該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一三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查上開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該案卷宗可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黃綵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坤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