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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律師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賴思達律師右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一三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南投縣○里鎮○○段第五三八地號土地及其上第二六八建號建物(門牌南投縣○里鎮○○○路四十二之一號)為其受贈與而取得所有權,並主張被告無權占有其不動產,請求返還房屋,惟本件原告取得系爭房地所有權之贈與法律關係是否存在,經訴外人吳東亮另以提起撤銷甲○○與粘國西間就系爭房地於民國(下同)八十年二月十六日所為之贈與行為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該事件經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一三號審理,並於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判決原告勝訴,經被告上訴,刻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是本件原告之不動產所有權是否存在,胥以該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 法 官 劉邦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B 書記官 梁懿慧

裁判日期:2000-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