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一六號 原 告 丁○○原 告 乙○○原 告 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地役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 法 官 劉邦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B 書記官 高建民裁判案由:確認通行地役權存在裁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