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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658 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五八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蔡順居律師被 告 乙○○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兩造共有坐落南投縣南投市○○段第二五七地號,面積六七二.二三平方公尺,地目建之土地准予分割。其分割方法為: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零點零零六零四五公頃仍由兩造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各二分之一保持共有,如附圖所示B部分面積零點零三零五八九公頃分歸被告取得,如附圖所示C部分面積零點零三零五八九公頃分歸原告取得。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㈠、坐落南投縣南投市○○段第二五七地號,面積六七二.二三平方公尺,地目建之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其中兩造之應有部分各為二分之一。

㈡、前開土地之使用種類編定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期限之情形,茲因共有人間無法達成協議分割,爰請求分割。

㈢、本件業依各共有人目前所使用之狀況,在訴訟中達成分割之協議,其分割方法如附圖所示。

三、證據: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件、地籍圖謄本一件、地價證明書一件、繼承系統表一件、戶籍謄本十四件為證,並請求本院勘驗現場及測量。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同意本件共有物分割。

二、陳述:關於本件之分割方法,請求依照兩造在履勘時之協議方式分割。

丙、本院依職權履勘現場並會同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人員為現場測量,作成複丈成果圖附卷。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南投縣南投市○○段第二五七地號,面積六七二.二三平方公尺,地目建之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其中兩造之應有部分各為二分之一。前開土地之使用種類編定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期限之情形,茲因共有人間無法達成協議分割,爰請求分割。被告則同意本件共有物分割。並請求本件之分割方法,依照兩造在履勘時之協議方式分割等語置辯。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坐落南投縣南投市○○段第二五七地號,面積六七二.二三平方公尺,地目建之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其中兩造之應有部分各為二分之一。前開土地之使用種類編定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期限之情形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件、地籍圖謄本一件附卷為證,且為被告所不否認,堪認為真實。又系爭土地為乙種建築用地,有上開土地登記簿謄本記載可按,依其使用目的無不能分割之情事,且兩造間未訂有不分割之特約如前述,核與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相符,是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亦應予准許。

三、再查系爭土地之前方僅有一小巷道出入,其上兩造現各有磚造平房一棟,房屋前方現為空地,此經本院現場履勘屬實,有勘驗筆錄及本院囑託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實測之複丈成果圖在卷可稽。本院參酌兩造現在占有使用系爭土地之房屋位置,及兩造相互協調之分割方案,依兩造現有房屋之位置為分割,並於屋前保留通路供其出入之用,其分割方法為: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零點零零六零四五公頃仍由兩造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各二分之一保持共有,如附圖所示B部分面積零點零三零五八九公頃分歸被告取得,如附圖所示C部分面積零點零三零五八九公頃分歸原告取得。是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共有不動產,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按分割共有物之分割方案,係屬法院依職權所定,兩造所提出之分割方案,係供法院於決定方割方案之參考,是本件原告之請求雖有理由,但被告就本件分割方案所提出之防禦方法,亦屬防禦其權利所必要,爰就本件訴訟費用之分擔,酌定由兩造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之。

據上論結八十五條,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一條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二 月 二十八 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 法 官 劉邦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二 月 二十八 日~B 書 記 官 高健民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0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