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三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戌○○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泉清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子○○被 告 甲○○
寅○○辰○○○卯○○辛○○丁○右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戊○○被 告 申○○右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巳○○被 告 己○○
丙○○午○○右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庚○○被 告 鄧一郎即仁福右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酉○○被 告 康旺興工業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里○○○街○○號法定代理人 癸○○被 告 李慧玲即逸春商行 住嘉義市○村里○○街○○○巷○○號右 一 人訴訟代理人 丑○○被 告 維榮食品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平鎮市○○路○○○巷○○弄兼法定代理人 未○○被 告 康鎂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三兼法定代理人 癸○○被 告 蝴蝶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南投縣○里鎮○○路二五之十五號兼法定代理人 壬○○被 告 台灣真水股份有限公司 設南投縣○里鎮○○路二五之十五號兼法定代理人 子○○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謝耀德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 記 官 林呈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