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一號
原 告 堅成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右原告與被告乙○○等六十五人間請求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日十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庚○○、甲○○○、壬○○、己○○、丙○○、辛○○、癸○○、丁○○等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據其起訴狀上所載被告庚○○、甲○○○、壬○○、己○○、丙○○、辛○○、癸○○、丁○○等人之住所送達,均已遷移,以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七 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劉邦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陳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