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婚字第一一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確認婚姻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婚姻關係不成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林 美 玲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裁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