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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 年簡上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簡上字第六七號

上 訴 人 酉○○視為上訴人 庚○○

亥○○戌○○卯○○地○○宇○○寅○○丑○○辰○○申○○辛○○癸○○壬○○己○○戊○○丁○○乙○○丙○○甲○○天○○○未○○巳○○宙○○午○○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子○○間確認土地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元,折合銀元伍萬伍仟元,應徵裁判費銀元捌佰貳拾伍元,折合新臺幣貳仟肆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 法 官 劉邦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B 書 記 官 陳健文

裁判日期:200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