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親字第一七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父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 法 官 黃綵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B 書記官裁判案由:確認父子關係不存在裁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