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六號 原 告 甲○○被 告 林美辰即林美慧 乙○○即鄭為聰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契約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劉邦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陳建文裁判案由:買賣契約裁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