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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丙○○

林永山被 告 甲○○

丁○○右當事人間確認信託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謝耀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 日~B書 記 官 林呈機

裁判日期:2001-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