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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孫卿儒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土地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坐落南投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份。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三 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徐奇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張巷玉

裁判案由:土地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01-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