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孫卿儒被 告 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土地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叁拾玖萬貳仟伍佰元,折合銀元柒拾玖萬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仟玖佰柒拾伍元,折合新臺幣貳萬叁仟玖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徐奇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