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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孫卿儒被 告 丁○○繼 承 人 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由繼承人乙○○、丙○○為被告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於被告丁○○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死亡時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向戶籍機關查明乙○○、丙○○為被告丁○○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謄本可以證明。該繼承人等應即與原告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徐奇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張巷玉

裁判案由:土地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01-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