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六號
原 告 乙○○被 告 丞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複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車輛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徐奇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張巷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六號
原 告 乙○○被 告 丞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複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車輛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徐奇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