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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4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一號

原 告 瑞士商環球瑞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家懷送達代收人 許展堂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部分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 法 官 劉邦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B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文

裁判案由:返還簽約金
裁判日期:2001-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