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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4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0二號

原 告 瑞士商環球瑞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家懷送達代收人 許展堂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者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簽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 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徐奇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案由:返還簽約金等
裁判日期:2001-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