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因總福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清算展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四日起展期六個月完結清算。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任為總福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執行清算工作,茲因該公司於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方收到法院之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於十三日內無法將所有未結事務了結,爰依法聲請清算展期六個月云云。
二、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為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所明定。本件聲請人係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就任總福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此有本院八十九年度司字第六號卷內可稽,其清算期限原應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屆滿。嗣因該公司之債權、債務尚在處理中,無法於法定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經本院准予清算展期六個月,其清算期限於九十年三月十三日屆滿,其後聲請人仍無法於法定期限內完結清算,經本院九十年度司字第三號裁定准予續為展期六個月,其清算期限於九十年九月十三日屆滿;而聲請人仍無法於法定期限內完結算,經本院九十年度司字第一一號裁定准予續為展期六個月,其清算期限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屆滿,聲請人再續為展期清算之聲請,經本院淮許於自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起展期六個月完結清算。
三、本院斟酌聲請人所述事由,就其續為展期清算之聲請,准自九十一年九月十四日起展期六個月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黃益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