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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1 年司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一一號

聲 請 人 乙○○送達代收人 甲○○右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王銀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指定乙○○為鋼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管人。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鋼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清算完結,由清算人造具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表冊送經監察人審查無誤後提請股東會承認,並解除清算人職務,爰依公司法相關規定檢具有關書件,向鈞院聲報清算完結,並聲請指定乙○○為該公司之帳冊文件之保管人。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與法相符,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謝慧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鄭智文

裁判日期:2002-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