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一六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南投縣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甲○○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准聲請人就管理中被繼承人張汪水所有坐落南投縣○○鎮○○段○○○號建地面積七四點三0平方公尺土地予以變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張汪水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八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即榮民張汪水(民國00年0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於南投縣○○鎮○○○路○○○號,為國防部核准退役之官兵,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死亡後,遺有如主文所示之遺產,因在臺灣無繼承人,聲請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為被繼承人張汪水之遺產管理人,業經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家催字第四四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被繼承人張汪水之大陸地區繼承人張鐵旦聲明繼承,業經本院以九十年聲繼字第三號通知准予備查,現大陸地區繼承人張鐵旦向聲請人請求給付遺產,爰依法聲請許可變賣上開遺產,俾便於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並提出戶籍謄本一件、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件、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公示催告裁定影本、本院家事法庭通知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本件經調取本院八十九年度家催字第四四號及九十年度聲繼字第三號案卷核閱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林 美 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