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二七號
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右聲請人聲請延長本院九十年家護字第九九號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通常保護令失效前,當事人及被害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十五時許,在南投縣○○鎮○○街○○○號,徒手及以安全帽攻擊聲請人,因而聲請延長本院核發之九十年家護字第九九號通常保護令,命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三、經查,本院九十年度家護字第九九號通常保護令係於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核發,有效期間為六個月,是聲請人於九十一年七月一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延長時,該保護令之有效期限早已屆滿失效,是本件延長通常保護令之聲請,其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林 美 玲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裁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2-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