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南投縣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甲○○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准聲請人就管理中被繼承人鍾定連所有坐落南投縣○里鎮○○段○○○號建地面積一二三點一三平方公尺及地上建物建號第七九號(門牌號南投縣○里鎮○○街○○號)加強磚造三層房屋總面積一五九點六一平方公尺住宅一棟全部予以變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鍾定連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八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即榮民鍾定連(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於南投縣○里鎮○○街○○號,為國防部核准退役之官兵,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死亡後,遺有如主文所示之遺產,因在臺灣無繼承人,聲請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為被繼承人鍾定連之遺產管理人,並經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家催字第二六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本件有被繼承人鍾定連之大陸地區繼承人曾菊英、鍾修美及鍾修民三人聲明繼承,經本院以八十九年聲繼字第五號通知准以備查,現大陸地區繼承人曾菊英、鍾修美、鍾修民等三人向聲請人請求給付遺產,爰依法聲請許可變賣上開遺產,俾便於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等語,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公示催告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文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本件經調取本院八十八年度家催字第二六號及八十九年度聲繼字第五號案卷核閱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林 美 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