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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1 年法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法字第七號

聲 請 人即 清算人 陳榮東會計師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南投縣建設發展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彭百顯右聲請人因財團法人南投縣建設發展基金會清算事件聲請清算展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起展期六個月完結清算。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任為財團法人南投縣建設發展基金會清算人,執行清算工作,茲因該基金會之債權、債務尚在處理中,致無法於法定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爰依法聲請清算展期六個月云云。

二、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為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所明定。本件聲請人係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就任財團法人南投縣建設發展基金會之清算人,此有本院九十年度司字第一六號卷內可稽,其清算期限應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屆滿。

三、本院斟酌聲請人所述事由,就其為展期清算之聲請,准自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起展期六個月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謝慧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一 日

書記官 鄭智文

裁判日期:2002-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