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三六號
上 訴 人 己○○
丁○○庚○○甲○○乙○○戊○○○辛○○丙○○子○○寅○○丑○○訴訟代理人 蔡譯智律師複 代理人 徐永城律師被上訴人 癸○○
壬○○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暨再開準備程序,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下午四時十五分開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 審判長 法 官 張國忠~B 法 官 謝慧敏~B 法 官 廖健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B 書記官 盧懿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