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四二號
上 訴 人 乙○○訴訟代理人 賴思達律師被上訴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受命法 官 林美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王淑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四二號
上 訴 人 乙○○訴訟代理人 賴思達律師被上訴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受命法 官 林美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王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