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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1 年簡上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四二號

上 訴 人 乙○○訴訟代理人 賴思達律師被上訴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受命法 官 林美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王淑珍

裁判日期:2003-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