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四七號
上 訴 人 乙○○兼訴訟代理人 丙○○被上訴人 台灣省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朱文財律師複 代理人 陳瑾瑜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交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謝慧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