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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1 年簡上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四七號

上 訴 人 乙○○兼訴訟代理人 丙○○被上訴人 台灣省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朱文財律師複 代理人 陳瑾瑜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交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謝慧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鄭智文

裁判案由:交還房屋
裁判日期:2002-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