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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1 年簡抗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抗字第二號

抗 告 人 乙○○送達代收人 楊登經相 對 人 甲○○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房屋租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本院南投簡易庭九十年度投簡字第二四三號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及再抗告,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B 法 官 謝耀德~B 法 官 謝慧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 日~B 書記官 鄭智文

裁判案由:給付房屋租金
裁判日期:2002-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