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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1 年聲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七號

聲 請 人 甲○○法定代理人 甲○○右聲請人因碩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清算展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六日起展期六個月完結清算。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任為碩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執行清算工作,茲因該公司之債權、債務尚在處理中,致無法於法定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爰依法聲請清算展期六個月云云。

二、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為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所明定。本件聲請人係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一月六日就任碩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此有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二號卷內可稽,其清算期限應於九十一年七月五日屆滿。

三、本院斟酌聲請人所述事由,就其為展期清算之聲請,准自九十一年七月六日起展期六個月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謝慧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 日

書記官 鄭智文

裁判日期:2002-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