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聲字第一五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省南投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舜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零貳萬玖仟陸佰伍拾元後,本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四六三七號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一年度再一字第四四號再審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提起再審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四六三七號損害賠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參酌聲請人所提出之再審起訴狀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 法 官 徐奇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B 法院書記官 張巷玉
裁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2-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