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號
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參仟肆佰捌拾捌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一)郵費:新台幣(下同)二百四十四元;(二)裁判費:一萬三千一百七十六元;(三)本件程序費用:六十八元,總共一萬三千四百八十八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九 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 法 官 黃益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九 日~B 書記官
裁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2-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