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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1 年聲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六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永樂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壬○○送達代收人 癸○○相 對 人 庚○○

辛○○甲○○己○○丙○○丁○○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交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柒佰柒拾貳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庚○○等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交還土地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六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六七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五分之四。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上開案件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共為新台幣(下同)捌仟肆佰陸拾肆元,而依照相對人應負擔之比例計算,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送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確定為陸仟柒佰柒拾貳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謝慧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鄭智文附 表:

┌────────────────────────┐│ 計算書:訴訟費用明細 │├────────────┬───────────┤│ 項目 │ 金額 │├────────────┼───────────┤│ 第一審裁判費 │ 五千四百七十五元 │├────────────┼───────────┤│ 第一審郵票費 │一千一百七十七元 ││ │(原繳二千七百二十元,││ │已退還聲請人一千五百四││ │十三元) │├────────────┼───────────┤│ 第一審旅費 │ 一千二百元 │├────────────┼───────────┤│ 本件程序費用 │ 六百一十二元 │├────────────┼───────────┤│ 總計 │ 八千四百六十四元 │└────────────┴───────────┘

裁判日期:2002-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