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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1 年補字第 2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三○號

原 告 甲○○

丙○○右原告與被告乙○○等二人間請求履行連帶保證責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壹仟萬元,折合銀元叁仟陸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拾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林穎聰

裁判日期:2002-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