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五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八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謝慧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鄭智文裁判案由:返還股金裁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2-04-18